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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医院全面推进“先住院、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1-10  点击数:5145  作者:admin

各相关科室:
   为全面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落实扶贫政策,加快我院改革步伐,促进我院又好又快发展,切实为群众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以往工作经验,我院新农合病人将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具体方案实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深化“三好一满意”活动为契机,以新农合为依托,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惠民目标,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实现“先看病、后付费”,切实有效缓解农民的就医困难。
   二、实施范围
   (一)以下患者享受“先看病、后付费”优惠政策:
   凡参加凤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特别是对于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相关费用的患者,适用此政策,避免发生因贫误医、因病致贫现象。
   (二)以下患者不享受“先看病、后付费”优惠政策:
  1.未参加合作医疗的患者;
  2.有恶意欠费不良记录的患者;
  3.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件的患者;
  4.新农合患者因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及自杀等);
  5.其他不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之内的患者。
  三、基本做法
  (一)纳入以上适用范围内新农合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住院费用在2000-3000元以内的无须交纳住院押金,但须与医院签订《凤阳县人民医院“先住  院、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见附件),并将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件原件交住院收费处作抵押。
  (二)病人住院期间费用超过我院最高垫付标准(2000-3000元)时,应当按照已发生费用的30%缴纳医疗费用。
  (三)病人出院结算时只须向医院支付新农合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病人出院结算时应一次性结清个人承担费用部分,结算后住院收费处应及时将病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抵押物归还。否则,住院收费处有权扣押病人抵押物。
  (五)病人确因家庭因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据困难证明,并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章后,与医院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合同,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还款期以一年为限。
  (六)病人医疗费用未结清,或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今后将不再享受我院“先看病、后付费”的优惠政策,并根据情况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报告,纳入不良记录。同时医院也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组织落实
  实施“先看病,后付费”意义重大,既有利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又有利于提升医院的服务质量增进病人的满意度。同时,通过实施这一措施,能更充分体现新农合政策的好处和医院的公益性。因此,各科室和全院职工应充分认识实施这一措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在维护患者利益的同时,也确保医院不受损失,真正把这项工作变为一项方便群众的惠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准入制度。住院处工作人员在为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时,要严格审查患者的身份和相关证件,看是否符合“先看病、后付费”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病人或家属我院实施该项工作措施,同时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与病人或家属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向病人或家属告知其相关内容,并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做出解释,并按规定收缴住院押金。
  (二)对纳入“先看病、后付费”范围的病人,对医疗费用超过2000-3000元,应及时告知病人或家属,按《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规定,按30%的比例缴纳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让群众明白放心。通过宣传单、大屏幕、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让来我院就诊的病人理解支持这项工作,让群众花明白钱、看放心病,真正把我院的服务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全力维护群众的身体健康。
  本实施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凤阳县人民医院‘先住院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凤人医字[2015]13号文件)同时废止。


凤阳县人民医院
2016年5月6日
抄报:县卫计委、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