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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农合

凤阳县贫困人口医疗补偿救助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9-01-10  点击数:11840  作者:

    一、 常见慢性病病种范围(特指贫困人口)

  1.高血压(Ⅱ、Ⅲ级);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心肌梗死;5.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慢性溃疡性结肠炎;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癫痫;14.帕金森病;15.风湿 (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1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硬皮病;20.晚期血吸虫病;21.银屑病;22.白癜风;23.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4.白塞氏病;25.强直性脊柱炎;26.肌萎缩;27.支气管哮喘;28.精神障碍(非重性);29.肾病综合征;30.结缔组织病;31.脑性瘫痪(小于7岁)。

  二、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特指贫困人口)

  1.再生障碍性贫血;2.白血病;3.血友病;4.精神障碍(重性);5.恶性肿瘤放化疗;6.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7.器官移植抗排治疗;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9.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肝豆状核变性;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淋巴瘤骨髓瘤;1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三、重大疾病目录(特指贫困人口)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儿童白血病;3.终末期肾病;4.耐多药肺结核;5.血友病;6.慢性粒细胞白血病;7.唇腭裂;8.肺癌;9.食道癌;10.胃癌;11.结肠癌;12.直肠癌;13.妇女乳腺癌;14.宫颈癌;15.重性精神疾病;16.急性心肌梗塞;1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8.Ⅰ型糖尿病;19.甲状腺功能亢进;20.脑梗死(重症急性期);21.急性早幼粒白血病(>14岁);22.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23.心脏瓣膜病变;24.冠心病;25.冠心病合并心脏瓣膜病变;26.升主动脉瘤;27.腰椎滑脱症;28.青少年脊柱侧凸(≤18岁);29.椎管内肿瘤(神经纤维瘤.脊膜瘤);30.垂体腺瘤;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2.病窦或二度Ⅱ型/三度房室传导阻滞;33.颅内动脉瘤;34.听神经瘤;35.骨肉瘤(≤25岁);36.发育性髋关节脱位(2-8岁);37.恶性血液系统疾病(>14岁);38.退变性脊柱侧弯;39.苯丙酮尿症(<18岁);40.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岁);41.儿童智力障碍(<7岁);42.儿童孤独症(<7岁);43.急性髓细胞白血病;44.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四、 大病保险 

  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5万元,各段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起付线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80%、90%。大病保险制度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五、医疗救助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不论是省内还是省外发生的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在享受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补偿后,都可以进行医疗救助,此项规定不同于新农合补偿、大病保险和政府兜底。

  六、政府兜底

  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即351自付封顶线),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慢病患者按“351自付封顶线”后的个人1年内实际慢性病自付医药费,再按80%给予补偿(即180工程)。

  贫困人口发生的省外费用,不纳入政府兜底范围。除医疗救助按10%救助其合规费用外,新农合补偿、大病保险补偿不能享受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待遇,按普通参合人员政策对待。

  七、三保障一兜底

  贫困人口发生的医药费用,通过“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政策保障体系解决患者个人费用负担。“三保障”指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一兜底”指的是政府兜底。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

  八、其他规定和注意事项

  1、逐级转诊

  贫困人口就医,应办理逐级转诊,因病情需要到县外就诊的,必须经过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省外费用

  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和大病保险补偿按普通参合人群待遇执行,不享受上述贫困人口待遇,也不纳入政府兜底范围。

  3、杜绝过度治疗 合规费用

    贫困人口在享受综合医保待遇的同时,要本着节约医疗资源和政府资金的原则,合理治疗,杜绝过度医疗和过度消费。因贫困人口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以上费用均为不合规费用,均不纳入综合医疗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