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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公告

凤阳县人民医院停车棚电动自行车充电桩 租赁投放项目询价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8  点击数:903  作者:admin

一、项目名称:凤阳县人民医院停车棚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租赁投放项目

二、项目内容:

1、凤阳县人民医院拟位于东门北侧车棚、南门西侧车棚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8套,合计充电头80个。由报价人负责提供设备(需全新未使用)、上门安装、调试、维护、维修充电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报价人承担。

2、项目由询价人提供场地,并按报价人设备参数要求提供电源,并接至车棚处。报价按月向询价人交纳充电桩所消耗的电费及管理费(管理费=充电桩当月消耗电费×管理费率,管理费率由报价人自行报价,但不得低于10%)。项目扣除电费及管理费后的营业收入归报价人所有。

注:医院用电为商业用电峰谷电价,平均价格在0.95元/度左右,上述电费仅作为报价人报价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具体费用按照医院当月平均电费计算。

3、充电桩具体参数要求详见附件询价文件第二章技术参数要求。

4、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询价文件,由报价人自行下载。

三、相关要求:

1、报价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营业执照,具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经营范围。

2、报价人所报产品需取得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3、报价人需在开标时间携带实物样机至开标现场,否则以无效报价处理。

4、该项目本次设定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为一年一签。合同期按年度由询价人对中标人进行考核,如未出现不良事件及违约情况,双方可续签下年度合同。如合同期内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及询价人发现报价人所提供资料及实物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询价人可随时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中标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5、报价人中标后,应在合同签订10个日历日内,向询价人缴纳人民币1万元,作为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结束后甲方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6、工期: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15个日历日内由中标人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因询价人电源点未敷设到位引起的工期延误,工期依次顺延。

7、收费标准:服务期内中标人1元人民币所提供的充电时长不得低于3小时,且服务期内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报价人自行报价。

8、费用缴纳:服务期内中标人需每月15日前向询价人缴纳上月有关费用,否则询价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中标人相关责任的权利。

9、质保维修:服务期间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维修,费用自理。乙方应在甲方报修(可通过书面、电话、网络传输等方式)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如72小时内设备未修理好,乙方应立即为甲方更换同款机器。否则甲方按每逾期一日100元计收,同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逾期超过10天,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0、报价人须完全响应询价文件中的各项要求,按附件询价文件第五章相关要求编制报价文件,否则以无效报价处理。

 报价评议

1、报价时间:2019年3月8日下午14:30

2、评议地点:凤阳县人民医院行政楼3楼第三会议室。

3、要求:各报价人应将报价文件简易装订密封盖章报价文件一式五份,并携带样机,逾期送达将被拒收。由院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经现场评议拆封后的报价文件,不予退还。

4、联系方式:朱工,联系电话:0550-6710062

五、本次询价最终解释权归凤阳县人民院所有。

 

询价文件(附件)(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