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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感防控

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0  点击数:11076  作者:

卫监督秘〔2013〕20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当前正值春季传染病高发季节,为进一步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其他春季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传染病防治监管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3〕7号)要求,认真部署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管工作。
    二、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指导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对近年来辖区内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据有关法律和《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卫生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及幼托机构、公共场所的传染病防治监管,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
    (一)加强对发热门诊的监督检查。确保防控呼吸道传染病制度及相关消毒隔离措施执行情况的落实,重点检查对发热病人分类及处置、收治流程、疫情报告的程序要求和实验室标本的采集送检方法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的情况;
    (二)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院内感染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预检分诊制度落实情况、监测病例和疑似病例报告制度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重点检查实验室从事检测样本的采集、运输、保存情况、消毒措施执行情况、人员防护情况等。
    (四)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重点检查水厂的消毒措施执行情况和取水口保护情况,在取水口周围半径100m范围内应当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从事活禽运输等可能污染水质活动的告示牌,特别是禽养殖所在地水源的污染及防护情况。
    (五)加强对重点公共场所、学校及幼托机构等场所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情况、集中式空调设施消毒清洗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
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主动监测传染病疫情信息,并依法有序处置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其他春季传染病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强化追踪复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追踪复查工作,对追踪复查仍达不到要求和依法要处罚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卫生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对传染病防控工作中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做好联防联控,及时报告监管工作进展
省、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执法联动。对单纯靠监督执法手段难以解决的传染病防治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必要时向政府汇报并与有关部门沟通,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鉴于我省已正式启动流感流行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我厅决定自4月15日起启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日报告制度。请各地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前一日本辖区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医疗机构禽流感防控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上报表》、《防控禽流感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防控禽流感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单位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3、4),并于每日9时前将电子版报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监管处(纸质版存档备查)。
联系电话:0551-63628225 邮箱:ahcrbjd@163.com
附件:1.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表
2.医疗机构禽流感防控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上报表
3.防控禽流感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防控禽流感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单位情况一览表
安徽省卫生厅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