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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参保职工异地安置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0  点击数:4193  作者:

滁医改字[2004]01号

    为加强异地安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落实相关待遇,根据《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滁政[1999]174号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          申请异地安置的条件

参保职工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安置

      1、退休职工,因生活需要,户口迁居外地并长期居住外地的;

      2、退休职工因身边无子女,到外地子女居住一年以上的;

3、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单位)。

二、申请异地安置的手续

参保职工异地安置须经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并附居住地派出所证明,由单位集中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三、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1、门诊医疗费用

      异地安置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标准为本人年度内个人帐户资金,每年度由单位带医保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拨。

      2、住院医疗费用

      异地安置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本人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告知本人住院病因所住医院病区科别床号。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出院后带齐有关资料(出院小结、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收据、医保卡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报销。因病情确需再转外地医院诊治的,需向单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转院,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慢性病费用

异地安置人员患部分慢性病的,在居住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本人的慢性病就诊医院,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四、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管理

       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实行年审制。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追回医疗保险基金外,并按《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办法由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滁州市参保职工异地安置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滁医改[2000]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