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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依法执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0  点击数:4356  作者:

全院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依法执业的规定,结合我县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就我院依法执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医院在岗的医生、护士必须持证上岗。暂未取得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的毕业生、执业助理医师均需按规定在执业医师及执业护士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科室不得安排无资格的医生、护士单独执业;无资格人员必须拒绝和主动不单独执业;各项医疗文书的记录应按规定由有资格记录的医护人员记录。
    二、医师提供有关医学证明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否则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吊销责任人执业证书,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完全由责任人承担。
    三、临床各科凡邀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邀请科室必须详细填写会诊申请单报本院医务科批准后,被邀医师方可来院;我院医护人员到外院会诊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经查实,每例次处罚责任人200元;因此引发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凡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在院外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经过我院批准或指派,如院外会诊、干部保健、扶贫医疗及其他突发性或指令性医疗任务等。
    五、已在我院注册的在职医生和护士(含退休返聘人员)、退休未聘的医生和护士未经批准擅自在其它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和民营医院)或某一场所执业的,均属非法执业法畴,受相关法律管辖。未经批准禁止药剂、财务、信息、管理、病案、维修等医学或非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到他处上班或兼职。
    六、禁止跨科收治病人。
    七、当将病人转往外院时,应充分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和可供选择的医院,由患方自主决定。禁止通过转诊病人收取他院(主要是民营医院)的好处费。
    八、全院每位职工应自觉和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我院制定的各项制度,依法执业、优质执业、廉洁执业、诚信执业,否则除执行以上条款中的问责办法外,还将视情节依法、依规、依纪、依章处理。我院原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抄报:县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