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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凤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9-01-10  点击数:17511  作者:

一、普通门诊如何就医和报销?

答:凭医保证(卡)在县内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及时结算。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超过100元以上的费用,报销50%,全年最高支付限额400元。

二、外伤(意外伤害)医疗费怎么办?

 答:(1)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是无责任人的,其门诊医疗费,超过5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 3000元。确需住院的按住院规定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累加支付不超过22万元。直接导致死亡(无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一次性支付1万元。(2)其他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必须是无责任人的,可纳入医保范围,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办理,门诊医疗费用自付。

三、参保人员在县内住院时,如何办理住院和出院结算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核对《医保证、卡》,人证(卡)相符后交部分押金,微机联网即可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在本人“住院费用清单”、“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个人自付完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后,即可出院。

四、如何办理转外住院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县外住院,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由县内经治医院出具转诊转院证明,现金住院。医疗终结后,由患者或代理人持以下资料:住院正式发票、医疗费用电脑清单、出院小结(以上资料需加盖经治医院印章)、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和转诊转院证明到办理转出的医院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未经批准转院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1)住院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分别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00元。(2)住院报销比例。住院超过起付线以上符合报销的部分,按(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级别,分别给予65%、75%、80%的比例报销。(3)转往滁州地区以外的定点医院住院个人需首先自付5%的医疗费,余下的部分再按本县住院报销政策执行。(4)生育每例补偿1000元。

六、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包括哪些?报销比例如何?

 答:(1)门诊慢性病病种为:高血压(Ⅱ、Ⅲ)、冠心病、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帕金森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肺心病、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癫痫、甲亢、精神分裂症、肝豆状核变性、脑瘫、重性精神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血友病、甲状腺功能减退、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溃疡性结肠炎、干燥综合征。(2)门诊特殊病种为: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

慢性病门诊费用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在医保范围内,医保基金按60%报销,患有一种慢性病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30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5000元。门诊特殊病费用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在医保范围内,医保基金按70%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在医保政策范围内,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22万;“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可报销16万;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5万元。

、哪些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答: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工伤、在境外期间的医疗费和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类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如何办理申请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手续?

答:根据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凭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及相关检查报告单,经县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县医保中心审核后,领取门诊特大病、慢性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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